分為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恢復。
(1)新建項目。 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近遠期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立項,從無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設項目?,F有企、事業和行政單位一般不應有新建項目。有的單位如果原有基礎薄弱需要再興建的項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全部固定資產價值(原值)3倍以上時,才可算新建項目。
(2)擴建項目。 是指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原有場地內或其他地點,為擴大產品的生產能力或增加經濟效益而增建的生產車間、獨立的生產線或分廠的項目;事業和行政單位在原有業務系統的基礎上擴充規模而進行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3)遷建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和事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調整生產力布局的經濟發展戰略的需要或出于環境保護等其他特殊要求,搬遷到異地而建設的項目。
(4)恢復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因在自然災害或戰爭中使原有固定資產遭受全部或部分報廢,需要進行投資重建來恢復生產能力和業務工作條件、生活福利設施等的建設項目。這類項目,不論是按原有規?;謴徒ㄔO,還是在恢復過程中同時進行擴建,都屬于恢復項目。但對尚未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的項目,受到破壞后,若仍按原設計重建的,原建設性質不變;如果按新設計重建,則根據新設計內容來確定其性質。 基本建設項目按其性質分為上述四類,一個基本建設項目只能有一種性質,在項目按總體設計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設性質是始終不變的。 更新改造項目包括挖潛工程、節能工程、安全工程、環境保護工程等。